赣建招[2017]1号(房建市政施工)

2019-06-17    【球派体育,球派(中国),球派(中国)】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宜春市城管局,省农垦、冶金、南昌铁路建管站(办):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我省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 1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具体工作授权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监管,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要求执行。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直接发包。

第六条 各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负责受理工程施工招标备案;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执法,依法受理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

(四)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五)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六)建立管理和运行使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应用数据库;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评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分为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报价承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以及综合单价的组成,做出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招标人在合格的承诺报价中随机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招标人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对随机抽取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报价承诺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的,须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

上述三个办法具体内容详见《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第十条 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提出施工招标项目并依法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的主要程序: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及前期资料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发布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踏勘现场和答疑;

(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开标;

(七)评标、公示评标结果;

(八)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十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到位或落实;

(四)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项中资金已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30%。招标人同时提供银行、财政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适应招标工作要求的相应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

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标准为:

(一)大型工程必须具备8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可少于3人。

(二)中型工程必须具备5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

(三)小型工程:必须具备4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统一格式的《江西省工程施工自行招标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在合同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以及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并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号。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采用电子化招标的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可自行下载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自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停止发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标项目因特殊原因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发布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与书面形式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若出现不一致时,以经过行政监督部门网上备案的为准。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或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招标项目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依法将项目基本情况、承包企业及个人资质情况、承包合同等相关情况告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时在“江西省建设工程中标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并关联至“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

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应当遵守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规定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采用资格后审的,在投标截止后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竞争。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和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图纸;

(七)技术标准和要求;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报价;

(十)其他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注明“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否则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或者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以书面或网上公布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并退回所有相应收取的费用。投标人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返还;投标人既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又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退回投标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要求收回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退回。

第三十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工伤保险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事先上调或者下浮,以便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掌握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以利于公正、公平竞争和准确评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招标人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基准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发生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约定的风险内容及风险范围,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据实调整。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并按要求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控制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指详细到综合单价;下同),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采用《报价承诺法》进行招标的,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应当公布至综合单价分析表。

第三章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省外施工企业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办理进赣信息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其资格必须符合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资格等级和专业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审查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审查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八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签署所有文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要求提供证件、证明材料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当当场、当时、当众提供,招标人也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证件、证明材料有关的原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下同)情况进行公证。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申请表格材料加盖招标人单位印章后送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不得违规收费或者增设、多设招标投标相关保证金,鼓励以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方式代替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可在中标公示期满后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未中标人退还。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使用本单位的计算机、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或者软件密码锁、投标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为其他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不得在同一个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编制两个或者多个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也不得租借他人或者委托个人为本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违反本条规定的,按围标串标认定,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在网上公布。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投标报价的编制应当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四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或者网络传输),实行网上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采用电子化招标的电子投标书和纸质投标书的内容(含报价)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书为准。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商务报价中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乘积应当与本单项小计费用一致,单项小计费用累加后应当与各分部分项合计金额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一致(计算机的运算偏差除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

第四十八条 投标报价编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投标报价应当予以否决。

第四十九条 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上述费用均按投标报价的基数和计价规定的计费程序及费率计取。

第五十条 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当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报价竞争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暂列金额(指暂列金额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项目)和暂估价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招标。

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的有关项目不得出现零或负报价。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工程所在地设立了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及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必须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内进行,并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开标会的程序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执行。

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各投标人派员到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并出示有效身份证的原始证件和委托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出席开标会或投标人指定的出席开标会人员无有效证件的,招标人可当场退回该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此产生的损失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负。

第五十四条 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五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特殊专业招标项目经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所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当回避:

(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投标单位人员及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开标、评标的,行政监督人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七条 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评标工作采用电子化辅助评标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独自写出书面评审意见,书面评审意见应当签署姓名。

评标委员会在综合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认评标结果。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禁评标委员会任意扩大重大偏差或者否决投标的评判范围。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凡不属于重大偏差的,应当认定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无效投标或者重大偏差等裁判标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置的无效投标或者重大偏差没有明确表述和告知的,或者执行有争议的,一律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裁定,不得裁定为无效投标或者重大偏差。

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否决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分阶段评审的招标项目,在技术标评审阶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或者在商务标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时,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六十条 在开、评标的过程中,遇重大争议或者投诉,须进行调查才能查清事实的,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提出,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暂停开、评标工作,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待查清事实后择日继续开、评标工作。

否决投标或者重大偏差等由评标委员会集体书面裁定和签名,并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投标当事人对否决投标、重大偏差等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场书面提出申辩理由,评标委员会应当集体书面重新裁判,重新裁定结果为评标阶段的最后裁定。

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的主要内容应当记录在案,并认真填写评标报告书。

投标当事人对评标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应当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六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六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调查取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

第六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当事人应当将合同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具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书面告知招标人;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视为自愿放弃中标。招标人应自收到书面告知或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重新组织招标。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赔偿中标人损失。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告知、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应附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给潜在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规范招标投标价格编制行为。严禁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压级压价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行为,对编制招标控制价压级压价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抢标的扰乱招标投标市场行为者,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六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和客观公正的进行评标工作。有违反《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赣建招[2004]6号,赣建招[2012]11号修改)第21条和《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6条规定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在网上公布。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视情节严重,暂停专家评标资格或清出评标专家库。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在开评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或者出示的证书、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网上公示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终止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处理,在网上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投诉,经查实属于评标活动未依法进行,评标专家评标显失公正,评标活动有明显错误,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争议等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复评委员会复评,招标人在组织复评前应当将需要复评的相关依据和资料书面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复评的时间告知相关投标人。复评原则上应当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标人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省直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人以上单数组成复评委员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复评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和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启动复评前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研判,慎重启动复评程序,同一事项不再组织复评。

对于经查实因评标专家的违规原因引起投诉的,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第七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书中应当有相关请求和主张,以及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改)的规定受理投诉,对投诉件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退回投诉件。

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在异议或者投诉处理期间,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待查清事实或者纠纷调解后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十四条 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园林绿化、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小型建筑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七十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四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内进行,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格审查活动应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五条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送审文件进行审查。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应当遵守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规定。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先开启投标人的资格标,对投标人的资格送审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后审的审查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文件由资格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

第六条 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适用所有招标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二)对于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第七条 我省工程项目招标的资格审查方法采用合格制法。

合格制法是指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载明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凡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投标人均为资格审查合格,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章 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由评标委员会(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有关资格审查的章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

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发布资格审查文件(公告);获取资格审查文件(公告);编制和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编写资格评审报告;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同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和原因,公示期不少于3日。

(二)资格后审

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发布资格审查文件;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投标人编制和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资格审查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内容和条件

1、招标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内容;

2、投标人参与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

3、对投标人其他资格审查的条件和限制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要求:包括资质、人员、财务、业绩材料、

荣誉、诚信及其他合法合理的要求。

(三)招标人允许投标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资格送审文件的递交地址、时间安排及份数;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确定投标人数量的方法;资格送审文件的格式等。

(四)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人的方法。

(五)要求投标人递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提交投标资格送审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资格送审文件密封送达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地点。资格审查开始时间与提交投标资格送审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资格后审应与开标时间一致)。在资格审查开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资格审查文件。

在提交资格审查送审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资格送审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对补充、修改的内容予以签收和保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合理编制资格审查文件的条件和标准。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文件发放(发售)后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资格送审文件及相关材料的截止时间,应当视工程项目和投标人情况合理确定,不得少于5日。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重新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进行资格审查。已经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审查文件。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有疑义的,可通过书面(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通过网上)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所有投标人(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在网上在公开解答)。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设置条件拒绝投标人投标的,应当详述其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表述要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表述不明确,执行有争议的,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禁止以细微偏差拒绝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当按照事前公布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人在资格审查中擅自改变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结果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人的工程业绩、奖项、信誉、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时,应对重要内容进行查询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开评标时需出示的证书、证件、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投标人必须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认可。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证件、证明材料有关的原件情况进行公证。

采用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书、证件的纸质原件的,电子资格标书相应内容应与纸质原件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资格审查送审文件。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基本情况;

(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或者投标人认为资格审查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果(中标)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资格审查条件设置和要求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条件分为必备资格条件和可选资格条件。必备资格条件是指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可选资格条件是指除必须满足必备资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部分选择或者全部选择其他相关条件作为资格审查的合格条件。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或要约价在1000万元以下(专业工程3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资格合格条件应当仅限于必备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可选资格条件;

(二)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或要约价在1000万元以上(专业工程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设置部分或全部可选资格条件;

(三)对于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设置部分或全部可选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必备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的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注册建造师执业和承接业务限量等有关规定;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审查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六)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七)投标人36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发生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

(八)投标人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

(九)投标人或投标人法人代表及拟派项目负责人36个月内无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网络查询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行贿记录。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一)投标人5年内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

(二)投标人获得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优工程(不含结构优良工程奖),或者省优工程(不含结构优良工程奖),或者国优工程;或者获得过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安全文明工地”奖;

(三)其他与招标的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属于合同履行所必须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事先设置下列拒绝投标人投标的条件:

(一)投标人在招标人以往工程投标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要求退出中标的;

(二)投标人在招标人以往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

(三)投标人在招标人以往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停止履约或者不按合同要求履约的。

(四)投标人在招标人以往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投标人合同履约失信被建设单位清退的;

(五)投标人或投标人法人代表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招标公告发布前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类似工程业绩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在面积、造价、高度、跨度、结构形式等方面选择不超过二项指标以界定招标人所需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在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文件(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类似工程业绩的各项指标设置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规模的各项相应指标的80%,类似工程业绩的有效期为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年内(专业工程以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时间起算);

(三)资格审查时要求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投标人除必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外还应当按要求提供不少于下列二项能证明类似工程业绩的材料:

1、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

2、经备案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

(四)招标人在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时,只允许要求投标人提供一个类似项目工程业绩和奖项。

(五)投标人提交联合体业绩的,业绩按同一专业联合的,按

其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折算,不同专业联合的,按照各自承担的

专业分别计算的原则认定。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提供2009年1月1日以后中标的省内工程项目作为业绩的,其业绩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房建市政工程-中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提供外省工程项目业绩的,应当是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官方网站上可以查询到的。投标企业提供的企业业绩在所要求网站不可查询的视为未提供企业业绩。投标人在资格审查送审文件中应提供业绩查询路径。

第二十四条 设置获得工程奖项的,奖项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算;

对要求投标人获得优良工程奖项的等级设置不得高于招标工程所要求的工程奖项等级。

第二十五条 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项符合工程项目实际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确因招标工程需要同时具备两项及以上总承包资质的,招标人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专业特点,合理划分专业工程标段,一个标段原则上只能提出一项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确因工程专业需要可增加设置一项与工程相关的主(重)要专业承包资质,最多不得超过两项专业承包资质。

资质设置应当与招标工程实际相适应,不得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要求大型工程应由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中小型工程项目可由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专业、等级以注册证书为准,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专业以岗位证书为准,招标人不得再设置技术职称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招标工程项目施工业绩设置的其他要求按照《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企业资质和施工业绩等设置的通知》(赣建招标[2013]15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或者是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可对中标人或资格审查合格人是否符合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拟定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核实,发现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资格审查申请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资格送审文件,对资格审查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资格送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财务状况;

(四)在建工程一览表及业绩、荣誉;

(五)拟派投标项目的组织结构[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

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证书;

(八)联合体投标协议;

(九)外省进赣企业应当提供进赣备案材料;

(十)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得随意变更组织结构。因故确需进行变更的,其变更应当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变更材料经招标人同意并签章。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其变更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已有在建工程的或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不得再参加投标,中标的,其中标资格无效。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一)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满180天的;

(二)发包方与项目负责人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三)因合同履约不到位,项目负责人被发包方清退后已满6个月的;

(四)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及以上,经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的;

(五)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经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大中小型工程标准执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有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公示到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验收合格(建设、施工、勘察、监理和设计五方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的工程。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停投标资格;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资格审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货物、监理等招标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合理低价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招标投标人须知(该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

(一)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招标人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工程项目,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设计变更、隐蔽签证、风险范围外的价差和合同约定及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除外)。

(三)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在评标时将影响报价排序或中标。评标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作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四)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压级压价;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招标人应当改正,并书面或者在招标网上告知所有投标人。

(六)合理低价法中标后在履约时存在市场价格变化风险。招标人应重点加强标后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监督工作。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充分考虑低价中标的报价风险,合理计取利润。

(七)无正当理由,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招标人原因,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致使施工合同无法履行,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中标人损失。

(八)因中标人原因,不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工程连续14天或累计28天停工,招标人可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依法追究责任担保方的担保责任。

二、开标程序

(一)投标人签到,接受投标文件,宣布开标会开始;

(二)宣布应当递交投标文件数量和实际递交投标文件数

量;

(三)查验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等

证书原件(资质证书为复印件,下同),查验联合体投标人的联

合体投标协议书和宣布牵头人, 确认投标资格。 电子化招标项目,除联合体投标人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和宣布牵头人需现场查验外,自动对投标人基本信息进行网上比对并查验,投标人应当自带证书的原件备查;

(四)查验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凭证;查验外省进赣投标人进

赣备案手续;

(五)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是否有效;电子化招标项目,投标

人解密各自投标文件,招标人解密所有投标文件;

(六)采用资格后审的,开启资格标,送评标委员会审查,

宣布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投标人名单;

(七)按下列方式之一验标并开标,电子化招标项目,采用

电子化辅助系统开标:

1、 邀请招标项目和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等于或少于 9 家 (含开标时实际递交标书在 9 家以内),按下列顺序开标:

⑴首先开启投标人的技术标,查验技术标文件签章有效后送

评标委员会评审,宣布技术标入围投标人;

⑵ 先抽取下浮让利系数(β)值和调整系数(μ)值;

⑶开启并查验商务标文件签章有效后, 宣布投标报价;

⑷按投标报价竞争方式确定合理低价(D)值及排序,送评

标委员会评审。

2、公开招标项目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等于或多于 10

家,按下列顺序开标:

⑴ 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有效后,首先抽取下浮让利系数(β)

值和调整系数(μ)值,再开启投标人的商务标,查验商务标文

件签章有效后,宣布投标报价,计算合理低价(D)值。

⑵将大于等于合理低价(D)值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并将前 7 名(工程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不少于 9 名)确定为参加技术标评审的入围投标人。排序在第 8 名(或第 10 名)至第 15 名的为技术标入围评审候补人。

⑶当所有投标报价均小于合理低价(D)值或大于等于合理低价(D)值不足三家或大于等于(D)值的投标报价评审时全部出现否决投标,为防止流标,按下列方法解决。(D)值以上和以下仍有合理竞争报价 3 家及以上,则重新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确定合理低价(D1)值,并将等于合理低价(D1)值报价排序第一。其他大于重新确定的合理低价(D1)值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依次排序。

⑷投标报价排序在第 16 名(含)以后的其余投标人第一阶

段报价排序竞争失败,退场。

⑸开启入围投标人的技术标,查验技术标文件签章有效后,先将技术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首先评审技术标,当

技术标文件评审出现重大偏差而判否决投标后, 排序在第 8 名 (或第 10 名)至第 15 名的候补投标人依序依次补充参加技术标第 7名(或第 9 名)评审。

技术标评审结束,投标报价排序在第 8 名(或第 10 名)至第15 名(含)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技术标评审竞争失败,退场。不得再补充进入商务标评审。

⑹公布技术标评审结果。

⑺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将排序前三名的商务标投标报价送评

标委员会评审。当商务标文件排序前三名出现重大偏差而判否决

投标后,排序在第 4 名至第 7 名(或第 9 名)的候补投标人依序依次补充参加商务标第 3 名评审。

三、评标程序

(一)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并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三) 资格预审的,将开标现场查验的投标人的证件原件送评标委员会复核。主要复核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查验外省进赣备案、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电子化招标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电子信息比对。

(四)资格后审的,在技术和商务标评审之前,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标进行资格审查验证,电子化招标项目主要与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应用数据库进行电子比对,按下列内容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

1、查验或者电子比对投标人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

产许可证、外省进赣备案、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

2、查验或者电子比对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和注册建造师注册单位是否与投标单位一致,不一致的投标资格无效;有在建项目的是否符合规定;

3、查验或者电子比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荣誉等情况(无

该项要求的不查);

4、查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开标现场公布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和不合格名单。

对上述在开标现场出示的证件原件有争议的,由评标委员会

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核验和裁决。

四、技术标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内容进行评审,其初步

评审内容应包括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的响应性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两部分。

(一)技术标响应性评审(初步评审之一)

下列十项内容投标人以承诺的方式体现在技术标中。

1、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与招标范围相同;

投标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人承诺的质量等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5、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投标担保;

6、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是否满足要求;

7、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8、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投标的组织结构中人员名单是否与资格预审时一致;

10、注册建造师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有按施工要求到场及在

施工期内不随意更换的诚信承诺;

投标文件中有不响应性内容,属于否决投标的,按否决投标

处理。

(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标准(含施工组织设计;初步评审

之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的规定,客观、

公正和公平地对排序前第 7 名(或第 9 名)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审,按规定列出每份被评审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的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内容,依法淘汰存在重大偏差内容的投标文件。

(三)否决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裁判标准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禁止行为或投标文件中含有建设部令第 89 号所规定的无效投标

文件和国家七部委局令第 12 号、第 30 号所规定的重大偏差内容时,按附件一裁判。

五、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按《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办法》所规定的评审标准

和内容,对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存在细微偏差的)进行评

审。

(一)技术标符合性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的约定,首先对各投

标人的技术标进行有记名符合性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无重大偏差

和无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技术规范的技术标文

件均可入围参与商务标竞争,技术标不排序。技术标有重大偏差

的,不再参加商务标的投标报价竞争和详细评审。

技术标入围者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应按“开标程序”第

(七)项重新确定(D1)值,仍不足三家,认定招标失败,招标

人重新组织招标。

(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的评审

1、组织结构是否合理;

2、技术人员专业配套是否满足项目要求;

3、是否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投标文件的书面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义或存在细微偏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说明和补正,但书面说明和补正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 30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对拒不作出书面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综合评议时可以否决其投标。

六、商务标的合理性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有关计

价的规定,主材的市场价格,对技术标入围者的商务报价由低到

高进行评审。

(一)商务报价初步评审

1、投标报价(A)等于或小于招标控制价(M)值且大于[0.97

(M-Z)+Z]值属于偏高投标报价,失去参与平均值计算和竞争中

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2、大于(M)值和小于[0.87(M-Z)+Z ]值该范围的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无效投标报价,失去参与平均值计算和中标排序资格。

3、投标报价(A)在小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0.97(M-Z)+Z ]值至大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0.87(M-Z)+Z]值以内时{[0.97

(M-Z)+Z ]≥A≥[0.87(M-Z)+Z]},为合理竞争报价范围,合理竞争报价去掉 1-3 名最低投标报价后,随机抽取 1-3 个报价计算平均值。

4、投标报价竞争时,当出现下列三种情况时,(D)值以上

和以下仍有合理竞争报价 3 家及以上,为防止流标,(D)值以

上和以下合理竞争投标报价可重新参与竞争、排序和评审一次(否决投标除外)。

⑴大于或等于(D)值的投标报价不足三家;

⑵所有投标报价小于(D)值;

⑶大于或等于(D)值的投标报价评审时全部予以否决。

5、当所有投标报价(A)均超出合理竞争报价区,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失败,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6、暂列金额和暂估价(Z)值不得让利竞争。

(二)合理低价(D)值的计算

D ={β[μ(M-Z) +α(AP-Z)]÷2}+ Z

D——合理低价(M、D、A 值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M——招标控制价

Z——招标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无该项内容时 Z=0)

β——下浮让利系数,下浮让利系数β为 0.970、0.965、0.960、0.955、0.950、0.945、0.940 等 7 个系数(在开启投标

报价前,当场随机抽取一个下浮让利系数)。

μ——招标控制价 M 值市场价格调整系数,市场价格调整系数μ为 0.980、0.975、0.970、0.965、0.960 等 5 个系数(在开启报价前,当场随机抽取一个市场价格调整系数)。

AP——合理竞争区报价平均值 (当场按下列方法随机抽取报价平均,每次抽取的报价重新放入后再进行下一次抽取)

AP=(A1+ A2……+ An)÷n

A——合理竞争报价[等于或小于 0.97(M-Z)+Z 值至大于或

等于 0.87(M-Z)+Z 值];

n——随机抽取的参与平均值计算的合理竞争报价数量。

合理竞争报价人数为仅有七家(含)及以内时,去掉一个最

低报价后,当场随机抽取一个合理竞争报价(AP= A);

合理竞争报价人数为八家至十五家时,去掉二个最低报价

后,当场随机抽取二个合理竞争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合理竞争报价人数为十六家以上时,去掉三个最低报价后,

当场随机抽取三个合理竞争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α——取费类别调整系数

当 AP值大于或等于[0.94(M-Z)+ Z]值时, 类别调整系数:

一类(含市政)工程为 1.0; 二类工程为 1.003; 三类工程为1.006;

四类工程为 1. 01。

当 AP值小于[0.94(M-Z)+ Z]至大于[0.90(M-Z)+ Z]值时,

类别调整系数:一类(含市政)工程为 1.01;二类工程为 1.014;

三类工程为 1.018;四类工程为 1.02。

当 AP值小于或等于[0.90(M -Z)+ Z]值时, 类别调整系数:

一类(含市政)工程为 1.025;二类工程为 1.03;三类工程为

1.035;四类工程为 1. 04。

(三)合理低价的排序方法

1、合理低价(D)值确定后,大于或等于合理低价(D)值

的合理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最低投标报价排序第一。排

序第一、二、三名中投标报价有并列者,以评审主材价格累计价格低者排序在前;仍然有并列者时,随机产生排序。

2、合理低价(D)值确定后,当所有合理投标报价小于合理

低价 D 值或大于等于合理低价(D)值不足三家或大于等于(D)

值的投标报价评审时全部予以否决时,则重新按下列方法之一随

机重新确定合理低价(D1)值,重新排序和评审(排序有并列者

时,排序方法同前项):

⑴合理竞争报价仅有四家及以内时,由低到高依次直接排

序,最低报价为重新确定的新合理低价(D1)值,并排序第一;

⑵合理竞争报价在五家至七家时,重新排序前去掉(D)值

以下 [或以上;当(D)值以上有一家或二家时,应先去掉(D)

值以上的,不足,再去掉(D)值以下一家最大的]两个最大和去

掉(D)值以下一个最小投标报价后随机编号,随机抽取一个编号,该编号对应的投标报价既为重新确定的新合理低价(D1)值(电子化评标可直接随机抽取一个投标报价),并将其排序第一。其他大于新合理低价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依次排序;

⑶合理竞争报价在八家及以上,重新排序前去掉(D)值以下(或以上;同上)两个最大和去掉(D)值以下二个最小投标报价后随机编号,随机抽取一个编号,该编号对应的投标报价既为重新确定的新合理低价(D1)值(电子化评标可直接随机抽取一个投标报价),并将其排序第一。其他大于新合理低价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依次排序。

(四)商务报价的评审

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标底)的,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参考招标控制价(标底)。

评标委员会对排序前三名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评为合理低价前三名,第一排序人即为中标人或第一中

标排序人,第二排序人为第二中标排序人,以此类推; 排序前三

名如有认定为否决投标的,技术标入围者按排序依次补充进入第

三排序人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内容如下:

1、清标(含电子化清标)

⑴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

是否按《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

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计

取;

⑵可竞争费和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及材料价格等费用是否按《管理办法》第四十五、五十条及招标文

件对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进行评审的规定计取;是否存在计算等

各类误差;

⑶审查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

违反《管理办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

十九、五十、五十一条及招标文件对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进行评

审的有关规定或者存在不平衡报价的,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规定

认定其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2、评审材料价格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需评审材料、设备价格表, 对价格

进行评审与比较。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超出允许范围的,评标委

员会可以询标,要求该投标人当时、当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

作出书面说明。询标后,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或拒绝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低

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3、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与比较

设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当将投标

报价与其进行评审和比较。也可将投标报价相互评审与比较。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

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标底)的,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

其澄清、补正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为零或负报价,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低于成

本报价竞争。

5、投标报价合理性评估

⑴ 评标委员会经评估认定投标报价其合理性成立;

⑵ 评标委员会经评估认定投标报价其合理性不成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其澄清、补正又不能合理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裁定其低于个别成本, 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6、按工程量清单进行商务报价的,当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

纸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违反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应当予以否决;投标总价与分部

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

不一致的(计算机计价运算合理误差除外),评标委员会可认定投标报价无效。

7、投标报价被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应证实

其投标报价被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的理由,理由应有充分

的说服力和依据。询标的,评标委员会应记录询标的情况。被认

定为否决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列出被认定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8、评标委员会应对合理竞争报价(D)值排序前三名或当出

现商务报价初步评审第 4 种情况时,重新确定(D1)值后,重新

排序前三名进行评审。有下列内容时按前项规定处理:

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是否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

⑵投标报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

⑶投标报价是否有严重漏项、计算错误等;

⑷不可竞争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是否按规定计取;

⑸投标报价是否符合相关计价规定。

七、推荐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

(一)评审工作完成,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

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同

时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评标报告应记录重大和细微偏差及重要内容,并由评

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

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

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

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八、招标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

候选(排序)人。

九、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束

开标、评标工作结束,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或推荐的中标候选(排序)人转入定标阶段。并公示 3 日,期满后,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推荐名单定标,办理定标和中标通知书的备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分)标准详见附件二

附件:1、《中标无效、否决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

裁判标准》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分)标准》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评分分值设定为100分,其中技术标响应性3分,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22分,企业综合素质15分,投标报价60分,得分高者即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排序人。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招标人可参照《合理低价法》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一、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详见《合理低价法》开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在技术标评分时,开标程序七增加在开标现场对企业综合素质预计分;

(二)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结束,招标人宣布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后,开标程序七增加宣布招标人考察评分,综合素质预计分送评标委员会复核;

(三)招标人宣布投标报价得分后,开标程序八增加计算总得分。

二、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详见《合理低价法》评标程序。

(一)评标程序五增加对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分;

(二)投标报价评分前,评标程序七增加对开标现场对企业综合素质预计分的复核。

(三)评标程序八增加复核总得分。

三、技术标的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内容进行评审,其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的响应性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两部分。

(一)技术标响应性评审标准(3分;每项0.3分)

下列十项内容投标人以承诺的方式体现在技术标中。

1、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与招标范围相同;

2、投标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人承诺的质量等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5、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投标担保;

6、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是否满足要求;

7、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8、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投标的组织结构中人员名单是否与资格预审时一致;

10、注册建造师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有按施工要求到场及在施工期内不随意更换的诚信承诺;

投标文件中有不响应性内容时,属于否决投标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二)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的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和公平地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个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规定列出每份被评审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内容,依法淘汰存在重大偏差内容的投标文件。

(三)否决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裁判标准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禁止行为或投标文件中含有建设部令第89号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和国家七部委局令第12号、第30号所规定的重大偏差内容时,按本评标办法附件一裁判。

四、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评审标准(22分)

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存在细微偏差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办法》 (见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计分。

技术标的评审,分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施工管理机构两部分,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计分,取各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技术标得分。

首先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有记名符合性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对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者无严重违反施工技术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评审部分最低得分不能低于15分,否则,该评委的计分作废;对有严重技术性错误的,扣分不受限制。对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者有严重违反施工技术规范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评标委员会应书面陈述其否决投标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者严重违反施工技术规范的内容并签名。

技术标有重大偏差的,不再参加商务标投标报价的评审。

技术标评审者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应认定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五、企业综合素质(15分)

(一)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的评审(8分)

1、投标注册建造师资格(1分)

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计分(注册建造师未到开标现场或两证不全者不计分)。

⑴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计1分;

⑵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计0.5分。

2、投标注册建造师开标之月前60个月内的业绩(4分)

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业绩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按40%计分。

⑴注册建造师凭获得优良工程奖证书原件国优(含鲁班奖)2分;省杜鹃花(外省为相当于杜鹃花奖)1.8分;省优1.5分;市优1.0分;

⑵凭能证明本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证明材料: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必备,专业工程为竣工验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或施工合同)五件原件中的不少于三件按下列标准之一计分:

⑴工程业绩指标大于等于招标项目(均满足)的计2分;

⑵工程业绩一项指标大于等于招标项目(一项指标满足)的计1.5分;

⑶工程业绩指标小于招标项目计1分。

工程业绩指标设定按《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企业资质和施工业绩等设置的通知》(赣建招标[2013]15号)执行。

投标人提供2009年1月1日以后中标的省内工程项目作为业绩的,其业绩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房建市政工程-中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提供外省工程项目业绩的,应为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官方网站上可以查询到的。投标企业提供的企业业绩在所要求网站不符合要求或不可查询的视为未提供企业业绩。投标人在资格审查送审文件中应提供业绩查询路径。

3、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1分)

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凭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按最高技术职称计分,不重复)证书原件计分。

⑴高级工程师计1分;

⑵工程师计0.6分。

4、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合理0.6—1分。

5、项目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0.6—1分。

(二)其它评分内容7分

1、施工企业资质:一级及以上计3分;二级计2分;三级计1分;

2、招标人对投标人和投标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考察综合评分4分。

招标人对投标人和投标注册建造师的质量、安全、信誉进行综合考察评分,在开标现场公布。

优秀计4分;良好计3.5分;合格计3分。

考察综合评分在宣布技术标得分后公布。

六、投标文件的书面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有疑义或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说明和补正,但书面说明和补正应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对拒不作出书面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综合评议时可以否决其投标。

七、招标人宣布技术标评分结果

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宣布投标企业技术标响应性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综合素质三个评分项目的得分。

八、商务报价60分

(开标现场预计分后,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与复核)

(一)投标报价得分具体计分方法:

公布技术标得分后,先随机抽取市场调整系数和下浮让利系数后,开启商务标和宣布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A)等于或小于招标控制价[0.97(M-Z)+Z]值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均可参与报价计算得分;

2、投标报价(A)大于招标控制价[0.97(M-Z)+Z]值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时,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无效投标报价,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并不得参与平均值计算。

3、投标报价(A)在小于等于招标控制价[0.95(M-Z)+Z]值至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0.87(M-Z)+Z]值范围的,均有参与投标报价平均值计算的取值机会。

4、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⑴合理低价计算

D=0.98P

D——合理低价(D、M、P、A、F 值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P——合理竞争报价平均值

合理竞争报价平均值的计算:

P={[μ(M-Z)+β(AP-Z)]÷2}+ Z

M——招标控制价

Z——招标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无该项内容时 Z =0)

AP——投标报价平均值,计算取值范围的报价,均可参与平均值计算的随机抽取 (当场按下列方法随机抽取报价平均,每次抽取的报价重新放入后再进行下一次抽取)

AP=(A1+ A2……+ An)÷n

A——参与随机抽取取值范围的报价

n——随机抽取的参与平均值计算的合理竞争报价数量

合理竞争报价人数为九家以内时,当场随机抽取二个合理竞争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合理竞争报价人数为十家以上,当场随机抽取三个合理竞争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μ——招标控制价市场调整系数,市场调整系数μ为0.980、0.975、0.970、0.965、0.960等5个系数(在开启投标报价前,当场随机抽取一个市场调整系数)。

β——下浮让利系数,下浮让利系数β为0.970、0.965、0.960、0.955、0.950、0.945、0.940等7个系数(在开启投标报价前,当场随机抽取一个下浮让利系数)。

各投标报价按下表参与报价竞争计分。

投标报价计分表


有效投标报价

得分

1

其他大于0.98P报价

10

2

1.06P>A≥1.05P

20

3

1.05P>A≥1.04P

25

4

1.04P>A≥1.03P

30

5

1.03P>A≥1.02P

35

6

1.02P>A≥1.01P

40

7

1.01>A≥P

45

8

P>A≥0.99P

50

9

0.99P>A≥0.98P

55

10

A=D=0.98P

60

11

0.98P>A≥0.97P

40

12

其他小于0.97P报价

20

A—某投标人的合理竞争报价,P—合理竞争报价平均值

⑵合理低价得分确定

①合理低价计60分;其他有效按投标报价计分表确定得分。

有效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否决投标、重大偏差等情况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②商务报价初步评审

评审要求详见《合理低价法》商务报价初步评审。

(二)商务报价合理性详细评审

投标报价公布后,评标委员会经济专家应当对各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评审,符合下列情形的,评定其为合理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可竞争费和企业优惠让利,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五十条的规定。

违反《管理办法》第四十九、五十条有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认定其投标予以否决。

2、投标报价中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评审材料,符合本评标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3、招标控制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时,各投标人遵守了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规定;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投标总价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符合计价规定,反之,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无效。

4、招标控制价采用工料单价(定额)计价投标报价时,投标报价执行了计价的有关规定。

投标报价符合上述内容规定,投标报价中约定的评审材料价格超出允许范围的,评标委员会经询标,该投标人作出了书面说明,并当时、当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询标后,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拒绝澄清、说明和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上述内容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记录。投标报价被认定为否决投标或者低于成本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理由应当有充分的说服力和依据。

九、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一)计算报价得分和总得分,总得分高者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排序第一、二、三名中投标报价有并列者,以评审主材价格累计合价低者排序在前,仍有并列者时,随机产生前后排序。

(二)评标报告应记录重大和细微偏差及重要内容,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与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十、招标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

十一、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束

开标、评标工作结束,中标候选(排序)人名单应当公示3日,期满后,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推荐名单定标,办理定标和中标通知书的备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分)标准详见附件二

附件:1、《中标无效、否决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裁判标准》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分)标准》


 

报价承诺法

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以及综合单价的组成,做出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招标人在合格的承诺报价中随机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

报价承诺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必须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招标投标人须知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按规定必须进行财政预算评审的,通过财政预算评审后即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

(二)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招标人必须在招

标文件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招标人不得采用无限

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三)招标人依据招标控制价合理确定招标项目的要约价,

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

高于最高限价) ,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要约价的确定应当遵守下

列原则:

1、参考当地建筑市场实际价格水平,不得盲目追求低价;

2、综合考虑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施工工期、施工环境、施工组织措施、技术难易程度,企业管理费用及利润的合理获得等因素;

3、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规定、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中规定的

人工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规定计取,不得下浮。

(四)采用《报价承诺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

文件、招标控制价、要约价同时公布。招标控制价、要约价应当

公布至综合单价分析表,未按要求公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不

予备案,由此造成的工程经济纠纷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控制价与

要约价的工作内容应当一致。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应当同时报同

级造价监管部门备查。

(五)因招标人确定的要约价过低,致使投标人数未达到法

定投标人数时,招标人应重新确定要约价,并重新组织招标。当

招标人确定的要约价等于招标控制价时,累计两次及以上招标均

未达到法定投标人数的,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后,可依法直

接发包,但合同价不得大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

得高于最高限价) 。

(六)投标人应当对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

要约价进行认真地分析,在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施工

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

及风险,做出是否有能力实现要约条件的判断。投标人不得盲目

承诺报价,也不得低于本企业个别成本承诺报价竞争。

投标人对要约价有疑问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提出书面质疑

或者网上无记名公开质疑。针对投标人合理的质疑,确属需调整

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并在开标之日前 5 日

告知所有投标人或者在网上公开所有的质疑问题和答疑(不得公

布单位名称) ,并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重新同时公布。

(七)投标人如响应要约价参与投标,投标时应当递交《江

西省建设工程要约价响应承诺书》 。投标人递交的《江西省建设

工程要约价响应承诺书》应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者盖章(电子版的应加盖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章) 。投标人未

递交《江西省建设工程要约价响应承诺书》 、未按承诺书内容承

诺或者未按盖章要求盖章签字的,按投标无效处理。

(八)报价承诺法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人应当在签订

施工合同后一周内,将具有工程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招标人

审核批准。

(九) 投标人中标后, 其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即为中标价,

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书面施

工合同。

(十)无正当理由,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 日内,中

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应依法

赔偿中标人损失;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工

程连续 14 天或者累计 28 天停工,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采用履约担保形式的,依法追究责任担保方的连带担保责任。

(十一)报价承诺法中标后,在合同履约时存在市场价格变

化风险。招标人应当重点加强标后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造价

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工程结算时,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包括设计变更)

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下浮比

例时应当扣除 Z 值(暂估价) 。

二、开标程序

(一)开标会开始,宣布开标会纪律、开标会有关事项和申

请投标企业个数;招标人将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随机编号。

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超过 30 个时,招标人在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 30 个备选投标人(不排序),宣布备选投标人名单,其他投标人退场。

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 30 个以内(含 30 个)15 个以上时,所有投标人均作为备选投标人(不排序),宣布备选投标人名单。

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 15 个以内(含 15 个)时,宣布投标人名单。

备选投标人(或投标人)先对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

(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对电子资格标进行解锁),招标人再对

所有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含电子资格标)。

(二)开启备选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布所有

备选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承诺报价;响应要约价的为有效投标

报价,未响应的投标无效。

(三)招标人在有效投标报价的备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 15

个投标人(不排序),经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其投标

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含资格标。下同)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剩余的备选投标人作为候补投标人。

当投标人投标文件(或资格标)存在重大偏差(或资格条件

不满足)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或资审不合格)的,招标人应当在

候补投标人中再随机抽取并补足投标人数量,经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将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直至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达到 15 个。当候补投标人个数不足以补足 15 个时,则全部补充进入证件(证书)查验和评审程序。

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少于等于 15 个时,经查验相关证件

(证书)有效后,其投标文件全部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四)查验证件(证书)包括: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

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凭证等

证书材料原件(资质证书为复印件,下同);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并宣布牵头人,外省进赣投标人需提供进赣备案手续。电子化招

标项目, 系统自动显示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现场进行验证并比对,投标人应当自带证书原件备查。

(五)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再对其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含候补投标人申请人)进行资格

审查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 3 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本

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可结合招标投标实际情况选择重新开标,或

者重新组织招标。

(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当合格的投标人达到 15 个时,候补投标人不再补充参与审查和评审,退场。

开标程序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 (排序) 人阶段;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 15 个的,则全部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程序。

(七)宣布评标结果,并宣布经评审存在重大偏差被否决投

标的投标人名单(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宣布资格审查合格或者

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八)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

或者中标候选人,既第一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指开标时招标人随

机抽取的投标人编号,下同)所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或者第一

中标候选人,第二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

候选人,第三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

人。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结果进行确认。

(九)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确认的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

或中标候选(排序)人。宣布开标会结束。

三、评标程序

(一)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资

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对资

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符合性评审有

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是否响应招标人的要约价;

2、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与招标范围相同;

 3、投标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人承诺的质量等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6、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投标担保;

7、是否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要求;

8、是否承诺响应招标文件中对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的

要求;

9、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投标的组织结构中人员名单是否与资格审查时一致;

11、注册建造师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有按施工要求到场及在

施工期内不随意更换的诚信承诺;

12、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投标人承诺的条款等内容;

13、响应、承诺招标文件的其它要求。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有不响应性内容时,属于否决投标的,

按否决投标处理。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人或中标候选

(排序)人。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可

以书面阐述其意见和理由,与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

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并记

录在案。

评审工作完成,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

件要求,对现场随机抽取结果和评审结果及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进行确认并签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资格审查报告和

评标报告。招标人同时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开标、评标工作结束,中标候选(排序)人名单应当公示 3

日,期满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办理定标和中标通知书的备案,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

投标人。

附件:《中标无效、否决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裁判

标准》


 

附件1:中标无效、投标无效、否决投标、重大偏差

和细微偏差的裁判标准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禁止行为,或投标文件中含有建设部令第89 号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和国家七部委局令第 12 号、第 30号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或重大偏差内容时,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中标无效

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49

条至第 64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六章规定的违法情形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业管理规定的,及有关弄虚作假行为。由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法查处或者责成招标人依法处理。

二、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34、37、38条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裁定为投标无效,并在开标现场公布。

三、否决投标

投标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

院令第 613 号)第 51 条规定的下列内容之一,评标委员会应当

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

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重大偏差裁定

(一)投标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 51 条规定情形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七部委局令第 12 号)第 25 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令第 30 号)第 50 条规定情形之一,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裁定为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

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

辨认;

8、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

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

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10、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

是指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并告知是否决投标或者重

大偏差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未告知是重大偏差的,一律裁定为

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裁定为否决投标或者重大偏差; (注:

修改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约定的否决投标或重大偏差无效)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

(二)对重大偏差的裁定意见不一致时,在遵循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决定。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实质性不响应的重大偏差,作否决投标处理,并在开标现场公布。

五、拒收

投标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

院令第 613 号) 第 36 条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令第 30 号)第 38 条、第 50 条规定的拒收(不予受理)情形的。没有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 7 条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 (赣建法[2015]3 号)第 1 条办理进赣备案手续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拒收,并在开标现场公布。

六、细微偏差的裁定

非重大偏差的偏差,均认定为细微偏差。细微偏差系指投标

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

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

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在评标结束前,评

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书面补正,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

文件中细微偏差予以书面补正的,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作不利

于该投标人的量化或者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将细微偏差逐

项列出,记录在案。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七、裁定程序

评标委员会裁定前, 可按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局令第 12 号)第 19、26 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令第 30 号)第 51 条第 52 条、第 53 条规定进行询标。

(一)否决投标、重大偏差等裁定按下列步骤进行:

1、否决投标、重大偏差等由评委提出来,并列出投标文件

否决投标、重大偏差等内容及裁判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当集体讨

论,裁定前对较关键问题可进行询标,并应当书面裁定并集体签

名;

2、在开标现场公布否决投标、重大偏差等裁定结果;

3、当事人有异议的,书面提出申辩理由后,评标委员会应当

集体重新裁定,重新裁定结果为评标阶段的最后裁定;

4、当事人对重新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开标会结束后,

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二)细微偏差的裁定按下列步骤进行:

1、由评委提出来,关键问题可进行询标;

2、评标委员会集体裁定后,并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重大偏差评审纪律

(一)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评标,严格遵守和

执行本“评标办法” 。

(二)严禁评标委员会任意扩大否决投标、重大偏差等裁判

范围。

(三)否决投标、重大偏差等裁判,评标委员会应当坚持集

体讨论,书面裁定,记录在案。


 

附件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

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分)标准,与合理低价法、综合

评估法配套使用。

一、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分)方法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评审施工组织设计:

(一)合理低价法(含报价承诺法)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符合

性初步和详细评审,施工组织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符合工程项目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的为合格,合格

者均可入围参加商务标评审。

(二)综合评估法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初步和详细量化计分

的方式进行评审。初步和详细评审得分之和为该投标人的施工组

织设计得分(共计 22 分)。具体量化计分方式如下:

1、初步评审(4 分)

2、详细评审(18 分;无严重技术性错误不得低于 15 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初步评审标准(4 分)

(一)检查技术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2 分)

1、检查技术标文件内容是否齐全 1 分

齐全 1 分;基本齐全 0.5 分;不齐全 0 分。

2、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 分

符合 1 分;基本符合 0.5 分;不符合 0 分。

(二)技术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水平(2 分)

编制水平优秀 2 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5 分;有细微偏差 0分。

三、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评审标准(18 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施工组织设计计分标准,对技术标的施工

组织设计进行详细评审,为方便评审,将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评审

(18 分)细分为 10 个部分,并分解量化设定为 100 分,各评委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劣评分之和去掉一个最高得分和一个最

低得分的平均值乘 18%,即为该投标人详细评审的实际得分。投

标人施工组织设计编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者无严重技术性错误的,最低实际得分不能低于(15 分),否则,该评委的计分作废。对有严重技术性错误的,扣分不受限制。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为重大偏差,其投标予以否决。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施工管理目标(5 分)

1、质量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1.5 分);

2、工期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1 分);

3、安全生产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1.5 分);

 4、文明施工现场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1 分)。

(二)施工组织部署(10 分)

1、有完善的施工、技术管理措施(2 分);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配置合理,明确了注册建

造师、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等有关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管

理人员数量与工程规模相适应(3 分);

3、有详细的、工种配置合理齐全的用工和人员使用计划,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岗位资格(提供复印件)(1.5 分);

4、有注册建造师业绩介绍和信誉的自我评价(1 分);

5、施工平面布置考虑周到、布局合理、切实可行(1.5 分);

6、施工准备与施工资源计划配置合理(1 分)。

(三)施工技术措施(23 分)(专业工程单项招标时专业施

工技术措施分值调整到 23 分)

1、施工测量:工程测量定位,建筑物轴线、标高、水平度和垂直度控制,沉降观测与控制(2 分);

2、地下工程:土方工程,桩基、基础、地下室工程,降排水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3 分);

3、钢筋工程:原材料进场检验,钢筋制作、连接、绑扎,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3 分);

4、混凝土工程:混凝土配合比、搅拌、浇筑、养护,试块留置、施工缝留设与处理等,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3 分);

5、其它工程:砖砌体,防水工程,脚手架工程,水、电、暖、消防、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3 分);

6、装饰工程:地面和墙面的块料镶贴及干挂,铝合金门窗安装,玻璃幕墙,木装饰及制作,天棚及吊顶装饰,涂料粉刷,高档器具、灯具安装,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3分);

7、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1.5 分);

8、是否有满足工程特殊技术需要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措施(1.5 分);

9、是否建立健全了图纸审查、技术交底,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技术档案等一整套技术管理制度(3 分)。

(四)施工质量目标体系及保证措施(20 分)

1、施工项目质量保证目标(或创优良工程奖目标)明确(2

分);

2、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监督机构健全,并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手段(2 分);

3、材料进场质量保证和二次检验制度落实(2 分);

4、冬雨季施工措施明确(2 分);

 5、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目标明确(2 分);

6、有工序质量控制措施和自检、自控措施(2 分);

7、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标准有明确要求(2 分);

8、有施工机械控制措施(2 分);

9、有成品保护措施(2 分);

10、有工程质量回访和保修制度(2 分)。

(五)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体系与防护措施(15 分)

1、建立了施工安全保障体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明确(2 分);

2、施工安全保证目标或创文明工地目标明确,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确定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有详细的大样图(3 分);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 分);

4、下列专项施工方案应附具体计算书和安全验算结果(5分,每项 1 分;没有下列专项施工方案的该专项计 0 分):

(1)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开挖深度超过 5m、深度

未超过 5m 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工程;

(2)岩质边坡超过 30m,土质边坡超过 15m 的边坡;

(3)高度超过 8m,或跨度超过 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15 KN/m 的模板支撑系统;

(4)地下暗挖工程;

(5)高度超过 50m 的脚手架、卸料台、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及转运平台;

5、临时设施、现场道路、材料堆放、住宿、食堂等应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2 分)。

(六)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3 分)

1、建立了环境保护保障体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环境保护

职责明确(2 分);

2、创文明施工工地目标明确,针对工程特点和周边环境,

确定重点,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1 分)。

(七)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7 分)

1、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2 分);

2、有具体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标注各专业工程进度的横道

图线准确、清楚、合理,符合实际施工进度要求,各专业工程施

工配合明确、科学(3 分);

3、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要求(2

分)。

(八)施工机械配置(6 分)

1、施工机械配置合理、先进且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

度需要(2);

 2、落实了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2 分);

3、工程中所有使用的机械、设备计划落实,来源明确,并有明细表(2 分)。

(九)施工合理化建议和降低成本措施(6 分)

1、施工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且满足施工工程需要(2 分);

2、降低成本措施切实可行(2 分);

3、 施工合理化建议有采纳价值且有社会和经济效益 (2 分) 。

(十)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5 分)

1、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程可能出现质量通病部位和处理对策(1.5 分);

2、成立了消除质量通病的机构,并配备了人员(1.5 分);

3、制定了消除空、裂、渗、漏、堵、粗、污等质量通病的

措施和施工工艺(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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